在政府采购图书采购项目中,经常出现采购需求明确指向特定书名和出版社的情形。这种情形是否构成对其他供应商的不合理限制?在保障采购需求与合同质量的前提下,如何确保供应商之间充分竞争呢?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了招标采购中相同品牌确定供应商家数的规则,非招标采购方式参照执行,其规则就是相同品牌只能按照一家供应商计算。而在图书采购中,存在采购必须限定特定书名和特定出版社的情况。限定特定书名和出版社,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其他供应商构成限制性吗?如何确保充分竞争?
可以因客观需求限定出版社
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
图书出版行业经常存在某些图书只能由某一家出版社出版的情况。实践中,一些国家政令类图书,如国家颁布的法律文本、重要会议文件单行本、领导人讲话或者重要学习材料,地方志、政府白皮书等,往往仅限于指定的某一家出版社出版;一些特殊用途需求的图书,如中小学教材、标准著作(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国药典》等,通常由指定出版社出版,内容必须具有法定或公认的权威性,采购人必须限定出版社以确保内容准确;部分图书(如外文原版、古籍影印本)的版权由特定出版社独家持有,客观上无法开放给其他出版社,只能从特定单一出版社采用;一些图书属于丛书或系列图书、以及持续更新的电子资源,采购人需要续购后续出版的部分,需保证版本、装帧与既有图书一致,只能限定出版社和书名。此外,一些有单独授权的独家版权著作,只限定了某一家出版社,如某诺奖得主的著作,采购人为了确保版权合规、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只能限定出版社和书名。遇到这些客观情况,采购时不得不限定出版社,这是采购需求特殊导致的。为了采购需求、合同履行质量的需要,限定书名和出版社是合理的,不属于对不同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限制竞争、排斥竞争。
财政部国库司在答复网友问题时解释称:图书作为特殊的产品,对于限定特定书名和出版社的图书采购,可以不适用相同品牌的认定规则,实现在不同经销商之间的竞争。也就是说:不同的图书经销商对于限定特定书名和出版社的图书进行响应时,按照不同的投标(响应)供应商计算。
不能限制竞争、排斥竞争
山东大学齐鲁医院招标办公室主任魏龙天认为,政府采购的竞争包括不同品牌、制造商之间的竞争,也包括同一品牌的不同经销商之间的竞争。要注意,无论是什么政府采购项目,都要注意不能限制竞争、排斥竞争。虽然有些图书采购项目不得不限制书名和出版社,但是一定要确保不同经销商直接可以充分竞争。
为确保合规,限定书名和出版社的图书采购项目可以根据采购需求将供应商具有合规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设为资格条件,也可以对经销商提供的差异化“折扣率”或“附加服务”(如免费编目、配送时效、应急响应方案)等进行比较评价,实现经销商之间的有效竞争以确保采购人可在保证内容质量的前提下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质效。但是不能设置隐形门槛排斥供应商,否则容易导致项目失去竞争性。比如,有些图书采购项目要求供应商与出版社合作10年以上、要求提供上百种图书的正版证明等歧视性条款。